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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资格造假将被认定作弊

2012-04-19 11:09:05     作者: 黄茜    来源: 广州日报网络版暂无网友评论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加分资格,办法,作弊行为
[提要] (记者黄茜)国家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在以往打击“替考”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组织团伙作弊”和“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以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两种情形。

  教育部下发“修改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决定”

  本报讯 (记者黄茜)国家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记者了解到,与修改前相比,新《办法》共有15处较大改动,其中首次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并规定了对团伙作弊、通过电子设备传送试题及答案等违规行为的处罚,考生最高将面临停考国家教育考试3年。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还未收到上级下发的通知,届时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新规。

  严重作弊者将停考3年

  记者了解到,在广东2012年高考报名时,省教育考试院明确表示,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加分的,已报名高考的将取消报考资格,已被高校录取的则取消录取资格。

  针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新《办法》进一步细化。考生如出现以下四类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加重处理在校生教师作弊

  新《办法》加大了对在校生、教师参与考试作弊的处理。在以往打击“替考”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组织团伙作弊”和“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以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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