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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给双重国籍者颁发《暂住证》?

2012-11-19 13:08:32     作者: 来稿    来源: 天山网作者来稿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暂住证,双重国籍,暂住证制度
[提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加入了外国国籍,就不能再保留中国国籍。加入外国国籍又未注销中国国籍的实际上的“双重国籍”在我国已不是个例。”  看上去这有点“民不举,官不究”的意思,因为当事人不报告,所以加入了外国国籍的人还保留着中国国籍。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加入了外国国籍,就不能再保留中国国籍。然而,加入外国国籍又未注销中国国籍的实际上的“双重国籍”在我国已不是个例。(4月26日《新华网》)

  所谓“双重国籍”,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有较大数量的留学人员和以其他方式移居国外的中国人,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并不报告,拥有的中国居民身份证还保留着,户口也没有注销。”

  看上去这有点“民不举,官不究”的意思,因为当事人不报告,所以加入了外国国籍的人还保留着中国国籍。但法律是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国家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审查民事行为是否公平合理。对有涉法律界限的行为如果借口“民不举,官不究”,难免有为徇私渎职开脱之嫌。

  如果对能在国内国外“安家落户”的人,仅仅是因为“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注销已加入外国国籍人员的在中国的国籍信息”,那么,对于在国内迁徙的大批打工者,当地政府部门又是如何及时掌握信息的呢?在一个换一个城市就要办理《暂住证》的国度里,跨越国境倒成了个人秘密。为何不给居住在国内的“外国人”颁发《暂住证》?

  《暂住证》虽然受到社会争议,但还不失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综合有关方面为暂住证制度开列的“合理性”,不外乎“限制劳动力盲目流动”和“加强治安管理”两个方面。在国内“流动”都有涉“治安管理”,那么,被误以为中国人的“外国人”在国际间“流动”,会不会产生更大的问题?全国人大委员金硕仁认为,这不仅与我国国籍法相悖,也给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带来不便;同时,在办理涉外行政、民事、刑事案件等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麻烦。

  这种“双重国籍”带来的麻烦,显然比国内的“盲流”更大。因为能够具备“双重国籍”的人,无疑非富即贵,不但有钱,而且可能有权。据说两会代表中也有“双重国籍”的人。那么,既然可以做到对国内“盲流”严格执行暂住证制度,怎么反而对国际“明流”如此宽松呢?这其实不难解释,能够在国际间“明流”的,大多是国内的名流。对于这个社会优势阶层,不但在社会资源上先人一步,而且大多还掌握着优势言语权,这就势必让这个群体凌驾于制度之上。

  这就形成了一个十分吊诡的现实逻辑。虽然无法用是不是爱国来衡量移民现象,但用“人往高处走”来理解移民,大致是比较客观的。即使被称作“盲流”的,其实也不盲目,也知道暂住的城市比家乡好得多。那么,这些“外国人”既然去了国外看“更圆的月亮”了,还留在这片已经毫无留恋的土地干嘛?

  “双重国籍”者怎么想的不要紧,但他们这种“脚踏两条船”的行为,给国人的影响是十分有害的。能够移民国外的,还算是在国内的成功者。既然获得了外国国籍,又不肯放弃中国国籍,那么至少是把国外当做后路的。为何要留后路?当然是对留在国内前途的忧虑,甚至是失望。这让对祖国前途信心十足的安居乐业者情何以堪?

  鉴此,为了不让这些“双重国籍”的人影响国人的情绪,应该对他们给予必要的“歧视”。而遭社会诟病的《暂住证》,正是体现某种歧视的最好手段。如此,何不给双重国籍者颁发《暂住证》?

  作者: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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